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08:51:17 47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一、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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