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2:40:18 71 人看过

1、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

2、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施工单位进行道路施工作业时,一般都会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安全隐患;道路出现毁损情况时,道路管理单位也会采取上诉措施。

(一)如果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正常通行的人员伤亡或车辆、其他财产损失时,道路管理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在受害人在诉讼中并未列道路管理机关或施工单位为被告,那么承担责任的驾驶人可以向其追偿。当然,如果道路设施的缺陷并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则不必与驾驶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任何人都不得在公路上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擅自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等,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1、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

2、先行垫付原则。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含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情况)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实践操作中,基于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责令直接责任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3、替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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