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警告管理知多少
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统一由海事机构发布,目的是向航运单位、船舶、船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传达有关海区和水域内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信息。可以用无线电或书面形式广播和公告。航行警告通常以无线电形式对外发布,主要涉及突发的,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航行通告通常以书面形式对外发布,主要涉及长期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类信息。习惯上统称为航行通警告。
关于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相关管理内容都有哪些呢?
1984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最早关于航行通警告管理规定的依据。主要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义务;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的指挥管理职责。其中就明确了主管机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航海保障,通航环境管理,发布航行警(通)告,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1993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1993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设航行警告总台(以下简称总台),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国家有关航行警告、航行通告法规和具体管理规定;
2.承担世界航行警告系统国家协调人的职责;
3.处理重大事件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指导各航行警告分台、航行通告台工作;
4.核准涉及毗连区以外水域航行警告的发布,并指定相关的航行警告分台承办。
2002年8月
《关于调整中国沿海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体系的通知》
为适应海事管理体制改革及通信技术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对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依据交通部1993年第44号令的有关精神,对我国沿海现行的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体系进行调整,该《通知》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管理工作。沿海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发布工作采取总台、区台、发布台分级管理的模式,按一局一台的原则统一归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总台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简称总台),行使国际第十一航行警告区国家协调人的职责,主管全国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发布工作。
2006年4月
《关于加强敏感水域作业航行通警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国与周边国家海上划界附近水域或正在协商有待划定水域及其邻近水域(以下简称敏感水域)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发布工作,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包括:
1.要认真了解敏感水域的相关情况
2.严格审核敏感水域的施工作业范围
3.规范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审核、发布程序
4.加强施工作业动态的跟踪和监控
5.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6.加强复核并注意相关反应
7.提高政治敏感性
2008年1月
《沿海航行警告发布管理工作程序》
本程序旨在明确沿海航行警告发布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使航行警告发布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明确航行警告发布工作流程。
2010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警告标准格式》(GB17577-2009)于2009年11月15日发布,于2010年9月1日实施。该标准格式从范围、技术和定义、航行警告文件构成及样式、航行警告电文结构、航行警告有效期、航行警告电文的用语、句型和示例等六个方面规范航行警告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航行警告发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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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的适用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了的意和警惕,尽力避免再犯。警告一般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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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0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计算:(一)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况外,校验周期按照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期开始计算。(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其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等同于定期或投产校验项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校验周期。(三)监视性校验不列入校验周期计算。(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航线和进近功能时,其校验周期应按照功能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