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20:44 473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因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认真稳妥地解决好由于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各地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督促基层政府和用地单位落实征地后应付给农民个人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农业人口安置费,乡镇村组不得截留;以往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必须全部取消,不得以转户为由新出台地方性收费项目。要妥善处理好农业人口的安排问题,不留后遗症。在解决无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工作过程中,各级计划、国土、公安、粮食、财政、税务、劳动、民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无地村组的核查工作。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督促检查。对以往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不彻底的地方,要结合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进一步做好清查核实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法对经批准用地后人均耕地实际不足0.1亩的村组,按规定办理有关税费缴纳手续,按批准面积核减在册耕地;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的土地,在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和有关税费缴纳手续,并相应核减所在村组在册耕地。

三、加强建设征用土地撤组转户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市、区公安、土地、粮食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撤组转户人口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情况确认无地村组。对经依法批准的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调查核准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国土管理部门承办具体手续,报经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撤消销村民小组。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市计委安排专项“农转非”计划指标,市国土局签发《南京市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公安、粮食部门赁市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撤组转户的政策规定做好转户审批工作。对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撤组转户的意见报市政府,市计委、公安、粮食、国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户。

在做好撤组转户工作的过程中,各地要切实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精神,妥善处理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一是剩余零星土地的处置。对征地后形成的少量宅基地、零星耕地、边角空地,撤组后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收归国有,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有关税费。对耕地占用税、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税费,按用地时的政策规定执行,由用地单位缴纳。对撤组转户后未办非农业用地手续尚可耕种的土地,不予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三是土地补偿等费用及集体资产归属。对各项补偿费用,按规定属于农民个人的部分,应如数付给个人;其余经费和集体资产,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乡镇、村按有关规定商定处理,但是不得实行破坏性分配,对安排使用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布于众。四是集体组织管理体制。整村撤组转户且条件成熟的,可改建为居委会;条件不成熟的,可实行居委会和村委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部分村民小组撤组转户的,可就近划归本乡镇管辖范围的居委会管理,也可仍由原村委分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调整,同时按规定免除这部分原村民的农业义务,落实这分部原村民的城镇居民待遇。五是社会保障。劳动力及保养人员安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依法批准建设征用市区土地涉及到撤组转户问题的,一律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审批办理。

解决撤组转户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严格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防止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国土局

二000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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