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事件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主观性质的非法占有,并伴有黑恶团伙性质,那么就可以将其定性为套路贷。此外,套路贷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来骗取受害人,则达到了诈骗行为的红线,也是套路贷的立案。因此,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套路贷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事件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涉及到主观性质的非法占有,并伴有黑恶团伙性质,那么就可以将其定性为套路贷。另外,套路贷涉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来骗取受害人,则达到了诈骗行为的红线,也是套路贷的立案。
套 路 贷 立 案 标 准 是 什 么 ?
套路贷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欺骗手段等方式,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套路贷属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共犯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而套路贷的立案标准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借款人、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人、被告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或者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3. 借款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多次实施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非法讨债、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行为;
(2)曾因非法债务纠纷或者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形。
总之,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借款人和被告人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遇到套路贷时,受害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援助等。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加大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套路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借款人和被告人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应依法加大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遇到套路贷时,受害人有权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援助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7.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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