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残疾一级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伤残一级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mol/l(8mg/dl)。
人体损伤致残一级标准: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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