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指环境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的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案件调查人,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应适用的处罚依据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法定程序。
一、应召开听证会的案件类型及范围
在日常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并非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的案件均应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有些地方法规也对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行政处罚案件虽已列入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就应召开听证会,应否举行听证会还取决于是否构成了必要的程序要件。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程序要件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申请。(二)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场做出初步审查。这种审查不是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而是对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
二、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
受理听证申请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听证会。
1、确定听证主持人、参加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使听证会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完成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主持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北京市规定,应是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五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
(2)职能分离原则。担任听证主持人员只能是非本案调查人,直接参与案件调查或指导研究人员均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回避原则。指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的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宜担任主持人的,均不得从事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为1人,听证员可为1~3人。听证会还需配备1至数名书记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其他参加人员。
而对于行政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确定听证会的举行时间,《行政处罚法》没有做出规定,有的部门规章中做了明确的时间规定,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均规定,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笔者建议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
2、告知听证参加人,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是公开听证的案件,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形式可张贴,也可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听证公告书。
三、听证会的程序
归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期间,听证主持人要牢记自己居间听判的角色职能,并把握好质证的范围、节奏和会场气氛。质证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本案的事实与依据上,对跑题性发言及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均应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听证。
听证会快结束时,书记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盖章,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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