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22:26:06 103 人看过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在民事离婚案件执行中,存在执行中止的情形,如实践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无法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就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

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中止的效力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的,应当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一经送到便产生效力,法院就会停止执行,但执行当事人以及其他执行参与人均不得改变执行财产的事实状态。即申请人不得擅自执行,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等。

执行终结的法律效力

终结执行应当有执行法官出具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批后,作出终结执行的书面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恢复。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如果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生活来源,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那么此案件只能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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