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惩罚犯罪分子,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所谓准确,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毫无差错。这就要求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所谓及时,就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尽快办案,不拖延时间。这就要求对拘留、逮捕、审判的时间要有严格的限制。不准乱抓人、不准秘密关押、不准变相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惩罚犯罪分子,必须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与前提;而正确适用法律只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正常的结果,而非必然结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正确地判断证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地裁判案件。对于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怎么处罚就这么处罚。不允许超远法律搞“严打”。
3.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指对于已经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尚未被追究的无辜公民,不得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对于无罪的公民,法律不仅要保障他们不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而且要保护他们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追究,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适用法律,就是法律规定有罪就判有罪,法律没有规定有罪就判无罪。抓错了、判错了,国家要赔偿公民的损失。
这就要求不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宣布公民有罪。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治力量的干扰。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法官做无罪判决,不受任何压力。
一、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分三方面。
1.对犯罪人的教育
司法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分子,不再犯罪。
2.对可能犯罪的公民的教育
司法机关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有助于减少和预防犯罪。
3.对社会的教育
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要完成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就要做到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进行,让人心服口服。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任何法律都是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例外。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仅指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要包括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因为他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保障人权,最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处于弱势状态的公民。国家保障人权的任务保障弱势人权的平等权。
国家要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权。不允许对他们进行打骂、侮辱。
国家保障他们的财产权。不允许趁人之危,侵吞他们的财产。
国家保障他们的辩护权。不允许强迫他们自证其罪,认真听取他们的辩护,为律师辩护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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