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0:23:04 284 人看过

征地补偿的政策一般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的,每一年同一个地区的政策可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对于重庆南岸征地补偿标准也是如此,也是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等来进行调整的。那么,大家知道具体的调整方案是什么样的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社会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依法征收土地的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农转非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四)企业补偿

1、对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房屋,其房屋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年限等因素,按本通知附表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对具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的搬迁损失费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对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净值无法计算的,在政府确定的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结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企业用房的,按农村房屋住房标准补偿。

2、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应拆房屋的企业,可参照农房拆迁中针对拆房行为支付的拆迁补助费和房屋残值收购费标准,按应拆房屋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给企业。

三、住房安置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由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1个自然间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费标准为:

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5700元/平方米。

南山街道5000元/平方米。

长生桥镇、峡口镇、迎龙镇、广阳镇4000元/平方米。

(二)统建优惠购房

由征地拆迁安置单位提供安置房源,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予以安置。

(三)征地拆迁具体执行的住房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最终标准,以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拆迁补助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钢砼结构:3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

其余结构:10元/平方米。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发〔2008〕131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货币安置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南岸府办发〔2009〕116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0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岸区调整征地拆迁补偿住房货币安置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0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奖励补偿政策的通知》(南征领发〔2011〕1号)、《南岸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政策的指导意见》文件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日前区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六、经开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南岸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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