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有关系吗
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评残、工伤评残等)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上述鉴定期限仅对一般的损伤情况而言,具体需依据个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损伤的结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原则,来确定鉴定期限。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是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的规定。
三、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鉴定委托书;案情;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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