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5:56:02 286 人看过

我们现在身边的建筑物越来越多,我们大多数人对于建筑物最关心的一个方面基本上都应该是建筑工程质量这一方面。对于建筑工程在建造之前我们国家规定了是需要缴纳相关的保修金和保证金的,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区别是什么?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联系与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因而对保修金和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产生分歧。就该问题本人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下个人观点。

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想要明确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首先厘清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概念,是工程承包人对完成工程在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期限,超过该期限承包人则无义务事实保修。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暖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合同当事人约定。质量保证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概念,是承包人为完成的工程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时出现质量保修金,有时出现质量保证金,甚至出现二者混用。审判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保修金和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但二者与承包人的相关程度不一样,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拒绝维修且不承担费用的,发包方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保证金,并有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质量保修金按照约定退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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