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二、被判刑后在哪里服刑
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那的,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例如死刑的执行分两种,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当然也是依照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就近收监执行原则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也是在判决地的执行。
如判刑后剩余刑期不足一年,在现在关押他的看守所服刑;
如判刑后剩余刑期超过一年,那么就转到他的户籍所在地服刑。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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