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卖房妻子离婚后主张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25:46 392 人看过

陆某自做主张将房屋卖给亲姐姐,其妻冯某在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为由,支持了冯某的诉请。

陆某与冯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9年初夫妻俩以3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权利登记为陆某。五年后,陆某与亲姐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10万元。

2006年6月,陆、冯二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陆在获得孩子抚养权及家中除绝大部分财产后,向冯支付5.8万元补偿金。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房屋处理有所提及。8月,陆姐将其向陆某所购房屋转赠给侄子,即陆与冯所生之子,并办理公正手续。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冯只要求法院确认前夫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主张无效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陆某与姐姐对判决不服,提出房屋转让是因陆曾欠其姐几十万元债务,冯对此是明知的。双方离婚时,陆某已就冯的损失给予赔偿,冯也未承担儿子抚育费,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理的,且涉案房屋现已转赠至儿子名下。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陆、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双方对该房的权属未作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属为夫妻共同财产。陆某在未征得冯同意的情况下,以不合理低价将房屋转让给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受让人,侵犯了冯的合法财产权利。至于上诉人所称因债务而转让房屋的说法,即便陆某与其姐的债务关系存在,也应另行解决而与房屋转让无关。对陆某提出的在补偿款中包含房屋因素,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3: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离婚协议相关文章
  • 丈夫转让婚前股权给女儿,妻子能否主张无效
    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在婚后自由处分。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不是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师补充:如果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丈夫与妻子协商一致转让,或其擅自转让但经妻子事后追认的,该转让行为也合法有效,否则无效,但是无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离
    2023-05-06
    471人看过
  • 丈夫擅自卖妻房存在过错应赔偿
    丈夫在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妻子的房产卖予他人。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存在过错的丈夫赔偿购房人损失5600元,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4400元。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5日,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和被告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位于涧西区的住房一套(该套房屋所有权证是其妻被告陈某的名字)卖给裴某,成交价28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原告裴某中介服务费5600元、代办过户费3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500元、交付房屋定金3600元等主要内容。合同上陈某的签名是其丈夫李某在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0年5月5日向中介公司交纳服务费、代办过户费、贷款费和房屋定金共计10000元。之后,被告陈某以该套住房是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卖房。为此发生纠纷,裴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5月5日,原告裴
    2023-06-05
    204人看过
  • 丈夫起诉妻子卖房合同无效
    宋女士因与丈夫关系恶化,独自通过中介卖掉房子。其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和买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此后,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网签。周先生诉称,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私自处置。买房人王女士认为,她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屋的相关手续中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宋女士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出售房屋应告知周先生并取得其同意。买房人王女士经中介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周先生利益,其不知道周先生是否同意就签约购房,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2023-06-09
    153人看过
  • 丈夫状告妻子擅自卖房买方善意取得买卖成立
    中国法院网讯妻子在没有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他人,丈夫得知后,将买方和妻子告上法庭。3月10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买房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该房产,因此,判决驳回其丈夫的诉讼请求。汤阴县张林与刘菊是夫妻。2010年1月,刘菊未经丈夫同意,将一套夫妻共有的住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三,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将该房的房产证也交给王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11月,张林将王三、刘小菊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王三返还该房产及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认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被告王三与刘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三的买房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是善意的第
    2023-04-24
    368人看过
  • 丈夫离婚前擅自转移财产被判无效
    丈夫在离婚前,将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洗浴中心转到其父名下,试图转移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转让无效,并判决丈夫给付前妻21万元经济补偿。王-萍(化名)和张-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筹款42万元作为首付,以张-石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并约定如果未付清转让费该洗浴中心不可转让他人。2006年7月,王-萍和张-石将一处房产卖掉,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洗浴中心的欠款和经营。2007年,王-萍和张-石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萍仍与张-石一起经营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但在二人离婚前,张-石在未经王-萍同意的情况下,与自己的父亲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洗浴中心的经营权、设备全部转让到其父的名下。王-萍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张-石告上法庭,要求对洗浴中心进行分割。原审法院认为,王-萍与张-石原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23-04-26
    89人看过
  • 丈夫偷偷卖房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3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妻告夫案,妻子认为丈夫隐瞒实情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将丈夫与该房买主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原告郎某诉称,郎某与丈夫徐某在余杭有一套房子,所有权人为丈夫徐某,但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底,丈夫在未告知郎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在签署合同时一人签上夫妻两人的名字。郎某称,郎某与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多年,郎某和儿子一直居住家中(即争议房屋),而丈夫居住在其父母家中。郎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以丈夫名义作为所有权人,但这个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去年开始,原告家中不断有人前来寻找丈夫,称徐某欠债,可郎某不知内情,也无法找到丈夫询问。据郎某查证,丈夫徐某已经将原告现居住的住房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而郎某毫不知情。郎某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处分
    2023-06-11
    150人看过
  • 女子擅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
    《民法典》规定女子擅自堕胎老公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一、家暴起诉离婚后的问题因家暴起诉离婚可以保留家暴的相关证据和证明提交给法院,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申请离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情形屡教不改等情况,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二、民法典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离婚吗《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若是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则会判决离婚,不需要任何一个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三、诉讼离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诉讼离婚的有关规定如下:起诉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起诉次数,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关系破裂。根据《中华
    2023-06-22
    398人看过
  • 房主卖房后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请问我能主张该抵押无效吗
    房主将房屋出售后,已经完成转移登记,已经不再具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擅自抵押的,该抵押是无效的。二手房买卖怎么进行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
    2023-04-21
    206人看过
  • 淮南妻子告丈夫卖房无效终审败诉
    本网站2月24日曾报道过的“夫妻对簿公堂不为离婚为卖房”案,日前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妻子易晓玲要求确认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易晓玲与被告张永波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0日,张永波通过中介公司与马宏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永波以7.7万元的价格将坐落于该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马宏。同月17日,马宏向张永波交付购房款7.7万元,张永波向马宏交付了房屋钥匙,双方一同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马宏对所购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在房屋产权过户公示期间,张永波的妻子易晓玲向市产权产籍管理处提出异议,理由是自己与张永波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过自己同意,中止了过户办理手续。2005年9月,易晓玲将其丈夫张永波和买主马宏起诉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和买主马宏签订
    2023-06-11
    382人看过
  • 子擅自卖房拒过户被状告丈夫离婚拒承担索赔
    妻子兰某将房子出售,却并不与卖家办理过户手续。一怒之下,买家把妻子兰某与其丈夫覃某告上法院。法庭上,丈夫覃某宣称对房子出售一事并不知情,并拒绝承认兰某独自处分共同财产。近日,柳城县法官成功调解这一曲折的房屋买卖纠纷。覃某和兰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俩人于2010年3月1日在柳城县某小区买了一套价值二十二万元的房屋。2011年8月,兰某与蓝某、陶某俩夫妻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兰某以三十二万元价格将房子给他们俩夫妻,先分期付款三十一万,办理过户后再将剩余的一万付清。双方随即达成了口头协议,兰某将房屋钥匙交给蓝某,蓝某夫妇在装修后便开始入住。原本这是很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现了转折。2013年4月底,兰某收完了买家三十一万元的分期付款额,还差一万元没有还清,按照协议,兰某要和买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使用权正式归买家蓝某夫妇所有。但在9月9日兰某领取了该小区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权属证后,兰
    2023-04-22
    410人看过
  • 丈夫放弃继承遗产妻子离婚有没有权主张
    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两套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王女士要求对李先生即将取得的父母所留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李先生表示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王女士认为未经其同意,李先生不能私自放弃属于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没有权利提出该项请求?继承权是一种因身份关系而可能获得财产的期待权利,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因继承权所应得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割遗产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另一方则无权干涉。本案中,因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所以王女士无权对李先生可继承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2023-06-08
    360人看过
  • 丈夫外遇妻子可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丈夫外遇的妻子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出轨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应收费、重婚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直接物质损害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标准,根据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出轨的严重情节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甘肃婚内出轨怎么处理第三者如果小三和配偶构成重婚罪的条件的话,则可以起诉小三,但同时配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三者的处理上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有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及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属于婚姻过错方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伤害程度
    2023-06-21
    381人看过
  • 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办本,夫妻离婚妻子争房败诉
    周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婚后才办理房本。他和妻子蒋女士离婚时,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昨天(9日)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蒋女士无权分割,但周先生需要将双方共同偿还的欠款还给她。1992年9月,周先生单位福利分房,他分得楼房一套,支付了全部房款1.96万元,并因为这笔房款欠下1万元外债。1993年1月,周先生与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买房借的外债1万元。1994年11月,周先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凭证。2009年9月,因感情破裂,蒋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并以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庭审中周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房屋产权证虽然在婚后办理,但房款是自己婚前支付的,房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周先生和蒋女士诉争的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办理,但该房是周先生在婚前购买,并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因此该房应为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2023-06-10
    465人看过
  • 丈夫找替身假办离婚证卖掉夫妻房产交易无效
    距法院开庭审理自己起诉的离婚案还有10天时间,妻子王芳却意外发现民政部门已经颁发了《离婚证》。不仅如此,一份补办的《结婚证》上,与丈夫李云(化名)共结连理的“妻子”,竟是一个陌生名字。接下来,更让王芳觉得不可思议——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产,也早在今年5月,被丈夫凭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在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售出,房产证换成新主人。出钱找替身假离婚——领取离婚证——伪造离婚协议书——卖掉夫妻共有的房产陆续发生的诡异之事,至今让王芳觉得诡异——丈夫怎么就能在民政局、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一路闯关,办妥了所有手续呢?目前,王芳还得打另一个官司,向法院起诉民政局要求撤消那份《离婚证》。而这起由丈夫一手操办的诡异之事,对王芳最直接的影响是“无家可归”,因为个人物品也被丈夫悄悄“搬走”,她的生活和工作深受影响。房产抵押贷款15万元成导火索“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至少表面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大问题。”说起7年多
    2023-06-11
    114人看过
换一批
#离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离婚协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准备。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政局会提供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男女之间的情况不复杂的,... 更多>

    #离婚协议
    相关咨询
    • 婚后丈夫瞒着妻子卖房,离婚后妻子擅自卖房,买卖合同是否是有效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11
      1,如果房屋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分割,那么卖房属于无权处分,其离异配偶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这是人家的权利。 2,你作为买方,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对卖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不知情的,那么基于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有效,你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3,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
    • 丈夫擅自卖房后卖给妻子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08
      首先要确定以下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若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时妻子想要收回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只要证明了其中某一个条件不成立,那么妻子就有机会收回房屋。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 丈夫与人买卖房屋已公证,妻子能否主张买卖无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
      你可以起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新的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在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由此可知,你丈夫与他人买卖房屋的行为虽然经过公证,但这个公证也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你可以提起诉讼。如你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公证是错误的,公证的内容可以被推翻。
    • 丈夫擅自卖房后,妻子要收回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05
      首先要确定以下三个条件是否成立,若三个条件都成立,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这时妻子想要收回房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只要证明了其中某一个条件不成立,那么妻子就有机会收回房屋。 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 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0
      未经许可,无权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即使出售,出售的合同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