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襄樊8月30日电8月29日,经湖北省南漳县法院调解,被告南漳县九集镇老官中心小学与原告全应力、熊善荣夫妻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原告夫妇的独子全俊在被告所辖曾家畈村小学读一年级,平时由全俊祖父全世杰负责接送全俊上学。今年6月26日,曾家畈村小学校长在全校师生大会上要求家长第二天提前到校接学生,但全俊回家没有告诉祖父。6月27日早晨,全世杰让全俊搭乘他人拖拉机上学。当天下午6时,全世杰照例蹬三轮车到学校接孙子回家时,才知道学生早上9时30分考完试后就已放学回家了。全世杰连忙原路返回寻找,下午7时,发现孙子已淹死在河中。原告夫妇与校方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113727元。
法院审理认为,曾家畈村小学提前放学时未尽到通知全俊监护人接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俊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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