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中有哪些出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1:44:21 352 人看过

第三十二条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三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四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

第三十五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主办公证员承办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七条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第三十八条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五)出证日期。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第四十一条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第四十三条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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