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效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23:45 104 人看过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效分析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

八、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九、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十三、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十四、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十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十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十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的意义

(一)有利于转变行政理念

传统的行政属于一种管制行政模式,管制行政以政府为中心,以便于管理为原则,以命令与强制为手段。政府成了社会的主人,高高在上地实施着对社会的管理,片面强调公民方的服从,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看作是行政管理的客体,而不是将其看作是行政管理的服务对象。现代行政塑造的是一种服务行政模式,政府将自己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上,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以和解与调解解决行政纠纷,其过程体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最终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是在双方充分协议的情形下作出的。在谈判和不断磋商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不再以高权行政主体的地位而自居,相反通过考虑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不断审视自己的不足,并通过一定程度的让步来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目的。如此以来,民主与协作、信任与沟通、合意与和谐的行政法人文精神得到充分的体现。[21](第1466页)行政复议实行和解与调解,有利于行政机关转变行政理念,从单纯的强制管理理念转向服务的理念,从而加快我国服务政府建设的进程。

(二)有利于高效的解决行政纠纷

通过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可以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双方之间直接沟通与对话及时了解对方的意愿,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无须经过繁琐而严格的程序等待复议决定或判决结果,大大简化了行政复议程序,减少了行政复议机关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节约了复议成本,提高了解决行政纠纷的效率。如果复议过程中不能实行和解与调解,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复议,就别无选择,只能被动的走完整个复议程序,复议机关也只能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步的进行审理,整个程序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既不利于节约成本,也不利于高效的解决行政纠纷。

(三)有利于彻底的解决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中,受复议范围和复议决定种类的限制,复议机关只能就事论事,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矛盾。行政相对人与复议机关相对抗和敌视的情绪会贯穿行政复议的始终,而且有的行政相对人在复议结果生效后,仍然表现为不信服的心态,,不仅抵抗复议结果的执行,而且还会四处上访、诉讼。但在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不受复议范围的限制,能够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种矛盾和问题统筹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也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决定的种类的限制,并可以调动复议机关可以调动的各方面因素,多方面多途径地对行政争议予以彻底解决。[22](第100页)通过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或调解协议,能够增强行政相对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真正彻底的解决了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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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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