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口头约定合同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18:19:17 302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口头约定合同有没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二、合同中有没有必要约定合同主体

当事人是有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主体的。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标的、数量、价格、违约责任等。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没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订立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法律有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具备订立合同的相关资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1)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订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在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3、确认国内一般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应以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营业执照》为准。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企业集团营等无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

4、当事人超越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工程项目部”等不具有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并未被认定无效。但是,此类案件多是通过表见代理、职务代理(职务行为)等制度的适用来解决的,其法律风险对合同双方均显而易见。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没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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