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等诉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14:25 383 人看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188号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恩宠,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地址本市武宁路200弄50号。

法定代表人陈琦,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敏娟,女,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本市西康路1407弄9号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忠道,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阳,男,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尤新福因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仁金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建华,上诉人尤根福、尤新福,上诉人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尤新福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恩宠,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琦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娟,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忠道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产局)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普陀房产局对第三人提供的有关批准文件进行了验证,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了审核,于1999年10月8日向第三人核发拆许字(1999)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审法院认为,普陀房产局向第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于2000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维持上海市普陀区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核发拆许字(1999)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尤新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尤新福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拆迁基地实际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普陀房产局按土地收购储备颁发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利。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下列证据材料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1、上海市计划委员会1998年11月16日向普陀区计划委员会作出的沪计投(1998)558号《关于普陀区草鞋浜旧区危棚简屋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证明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第三人组织实施长寿路草鞋浜地区危棚简屋改造,建设项目为土地开发储备,建设范围长寿路、常德路口(位于长寿路以北、常德路以东、澳门路以南、西康路以西的草鞋浜地区)。

2、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1998年11月26日向第三人核发的沪普地(98)004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同日普规土规(1998)101号《关于核发普陀区草鞋浜地块旧城区危房简屋改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选址意见书)的通知》,证明第三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位置为长寿路以北、常德路以东、澳门路以南、西康路以西。

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6日向第三人核发的普府土用(1998)34号《关于批准长寿路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草鞋浜地块实施收购储备的通知》,证明第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收购储备常德路东侧、长寿路北侧的国有土地。

4、房屋拆迁委托书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第三人委托上海中环动拆迁总部对草鞋浜地块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资质等级为一级,具备房屋拆迁资格。

5、常德路草鞋浜地块危棚简屋改造工程拆迁许可证申请书及动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证明第三人向普陀房产局提交了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普陀房产局对此进行了审核。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明确,该地块全部实施易地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安置房屋全部为现房。

6、单位空屋调用单、上海市新建住房交付使用许可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易地安置的现房房源具备安置房的配套条件,其中互换产权房源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出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沪计投(1998)558号批复是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不是计划批准文件。第三人在本地块实施拆迁时,该地块已开始建造上青佳园住宅小区建设,土地储备是虚假的建设项目,侵害了被拆迁居民回原地安置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房产局具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普陀房产局收到第三人申请后,对第三人持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验证,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了审核,确定拆迁范围符合建设用地范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各项政府批准文件均明确建设项目为土地开发储备,被上诉人据此向第三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朱仁金、尤根福、尤伍福、尤新福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拆迁许可证相关文章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1998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
    2023-04-23
    423人看过
  •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8日公布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
    2023-04-23
    450人看过
  • 杨敏等5人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女。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志祥,男。委托代理人陈金秀(上诉人金志祥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菊芬,女。委托代理人任利辉,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丽,女。委托代理人郭亨华,男。委托代理人任利辉,详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兆德,男。委托代理人任利辉,详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毛佳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志瑜,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蕴菁,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上海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钱汉新,上海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德,男,上海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爱新,男,上海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杨敏、金志祥、朱菊芬、朱秀丽、蒋兆德因建设工程规
    2023-06-06
    241人看过
  • 吴桂珍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上诉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庆行终字第54号委托代理人谭贵福,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立东,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桂珍因要求撤销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80000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06-06
    208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29生效日期:2003-07-01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1996年8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22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修正,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遵循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
    2023-04-23
    429人看过
  •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阅读全文】(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8日公布199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按建设程序取得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被拆除房屋使用功能相关的设施。第四条城市房屋
    2023-04-23
    331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 更多>

    #拆迁许可证
    相关咨询
    • 福建三明尤溪三层自建房拆迁怎么赔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7
      我是沈城一品的建筑工程师! 今年尤溪房价比较平均,与去年差不多,你放心,现在二期已经开始!房子会剩下很多,到时候都会下降几个点处理掉。
    • 福建三明尤溪三层自建房拆迁如何赔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28
      我是沈城一品的建筑工程师! 今年尤溪房价比较平均,与去年差不多,你放心,现在二期已经开始!房子会剩下很多,到时候都会下降几个点处理掉。
    • 普陀区房屋拆迁请律师收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4-26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上海市普陀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7
      申请条件 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 1.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非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金; 2.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
    • 上海市拆迁房屋拆迁处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