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属法规竞合行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由特别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一罚。
关键词:法规竞合行为,一罚
一、引言随着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全面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一个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热潮正在兴起,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投入品市场日趋活跃,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但生产、销售标志(标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资产品的行为仍较严重,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查处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提出一事谁罚的质疑,越权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下笔者主要从一事之法规竞合行为实施一罚的内涵的理解,试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主体进行辨析,解读严格实施一罚应由哪个部门进行何种处罚的问题。
二、解读对法规竞合行为进行一罚的内涵
行政处罚中出现的法规竞合行为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假定部分的行为要件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即某一规范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规范规定的行为要件。如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的标志标注的内容与产品登记内容不符,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或者《兽药管理条例》、《标准化法实施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就属于法规竞合行为,对于这种法规竞合行为,笔者认为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由特别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相应法律规范进行一罚。
三、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主体之辨析
1、质监部门不具备对生产、销售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只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设定了两种处罚主体: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所作的如下解释: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是指,违反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内容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该法所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类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条;《兽药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第六十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强制性标准内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理应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未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授权标准化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为标准化部门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就属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号司法解释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行为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又适用农业法律法规规定,属法规竞合行为。如上文所分析,应由农业法律法规所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工商部门也不具有查处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已明确规定,恕不赘述。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产品标志标注的内容不属于登记内容的,如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和其他工商管理法规的,工商部门应依法查处。
3、农业部门具有对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进行一罚的行政处罚权。
农业部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审定和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工作,法律法规将这些产品的标志(标签)应标注的内容纳入登记范围,理应加强市场监管,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药包装通则》、《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行使对生产、销售标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行为进行一罚的行政处罚权。
-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与销售罪行
205人看过
-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如何处罚
75人看过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高科技产品的,应承担哪些法
95人看过
-
针对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罪行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334人看过
-
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的销售行为如何惩罚
170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辨析
74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 更多>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19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超标有害细菌;(二)含有其他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污染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
与一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行为的界限浙江在线咨询 2020-12-221、主观要素不尽相同。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后者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有无牟利目的,均不影响其构成。 2、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些情节。 3、危害社会程度不同。前者严重侵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甚至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较大;而后者一般
-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有哪些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高科技产品的,应承担什么法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5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商品将会受到哪些处罚湖北在线咨询 2021-03-20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采取改正措施,能够达到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后,才能恢复生产。销售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