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需要进行到期换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各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式三份,申请单位盖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网址:http://whwsbs.meizho.gov.cn/portal/onlineservice/online-service!grsx.action?areacode=441424)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五华县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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