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体在现以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此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为:
(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债务,否则构成违约;
(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出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可以表明对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具备了这些条件,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如果对方可以提供担保或者证明自己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就可以恢复义务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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