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内容比较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签订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转移他人在自己控制下的财产,并作为所有者进行保存、使用、收益或处置。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计划是利用合同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人而言,签订合同的重点不是合同本身的履行,而是非法占有合同标的物或定金。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内容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使其签订和履行合同客观上具有欺诈的内容,给对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不应将其视为合同诈骗罪,只能在合同诈骗中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除),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来谋取某些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因此,在欺诈性合同中,欺诈者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不履行合同的意图。其目的是通过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建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从履行合同中谋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由此可见,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欺诈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形式比较
合同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骗者陷入错误的理解,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合同欺诈的目的可以是直接目的,也可以是间接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由于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必须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罪的结果持积极态度。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仍然希望这种有害的结果会发生。他的心理态度总是一种直接的意图,不可能对欺诈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
因此,由于合同诈骗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主观心理是直接故意,他的欺骗行为也相应地以积极的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的事实,还是隐瞒事实,都不能说是无为,,其主观故意不以间接故意的形式存在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目的诈骗对方财务的行为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作了详细规定。本罪的具体特征是:
第一,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而且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诈骗对方财产和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可以概括为:第一,诈骗必须采取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第二,犯罪人必须采取欺骗手段。所谓欺骗就是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的客观因素。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陈述,以订立和履行合同。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而故意不告知。隐瞒真相是一种消极的疏漏。第三,犯罪人用于诈骗合同的财产数额必须很大。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上。第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谓占有是指对金融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占有财产而不返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是从合同欺诈的客观表现来判断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对方当事人错误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行为。欺诈的构成通常需要以下条件:
首先,合同欺诈。如果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虚假表达意图,则可认定为欺诈。一般来说,欺诈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如果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且当事人沉默不作为,则也构成欺诈。第二,合同欺诈的意图。欺诈罪的构成是欺诈人欺诈意图的必要条件,是民法体系的一般理论。所谓欺诈意图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有使对方犯错的意图;第二,必须有意图使对方因其错误而表达某种意图。只有对方当事人犯了错误,但没有基于错误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在民法上不构成欺诈。如果一方在陈述虚假事实或未能告知真相方面有过错或完全没有过错,则不构成欺诈
第三,因果关系。首先,由于欺诈,对方必须做出错误的判断。欺诈人虽有欺诈行为,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作出错误判断,则不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其次,相对人是因错误而表达的意思,错误与意思表达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由于错误,则不能产生民法上的欺诈后果;如果对方犯了错误,但没有表示其意图,则不构成民法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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