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效的分类以及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00:06 259 人看过

一、票据无效的分类

根据票据无效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无效票据和部分部无效票据。

全部无效票据,是指不具备有效形式要件而自始无效的票据,亦即欠缺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其他必要格式的票据。持这种票据的人行使支付请求权的,无论恶意或善意取得,债务人均可行使抗辩权。

部分无效票据,是指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或签章无效的票据。票据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三、宣告票据无效后果是什么?

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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