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说的亏损,是指按照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和各项扣除额后,亏损额为零以下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总额,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各项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新投资所得法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免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性场所的,取得与该机构性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全部股权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发行上市的股票后12个月内取得的投资收益。旧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纳税调整时,新的纳税申报表不恢复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的投资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所得÷(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入新的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和旧税法之间的差异:
1。新税法将投资所得视为免税所得,不再符合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根据税收政策,原报表将免税所得纳入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弥补亏损后扣除,并将减征的所得税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即企业弥补亏损无所得的,不再计算扣除额,不能扩大当年亏损。
根据新所得税法,非应税所得、免税所得、抵税所得、抵税所得、附加扣除和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抵税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收入,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直接减少当年的收入额或扩大当年的亏损。三。弥补海外收入损失的方法多种多样。在新申报表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前,有“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一栏。由此可见,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但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企业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内外企业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三是新、旧会计准则弥补亏损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当年利润”科目。企业弥补以后年度亏损时,应当作上述相反的分录。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代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不作其他分录。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在未来可用于抵扣可抵扣亏损和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收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判断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否在以后经营期间全部转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仅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具备专业判断等能力。预计未来可转回的应纳税额过高且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未来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收益的,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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