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43:33 498 人看过

案例介绍

小杨是一家计算机编程公司的程序员,与单位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小杨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200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杨和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小杨离职时,单位一再强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规定。

小杨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一直履行她与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但因脱离本专业她没有其他行业的相关工作经验,所以也一直没找到工作,生活慢慢变得越来越艰难。小杨越想越觉得这种约定不公平,于是她咨询了专业律师。这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原单位应当在她离职时开始为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买单,即支付竞业补偿金。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她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交涉无果。她在2006年1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按其每月3000元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俞敏主任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许多技术性企业经常使用竞业限制的方式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保障自身的竞争力,但在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办事,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高薪挖墙脚,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其中对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作出了相应要求。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竞业对象承担的竞业行为,属于法定竞业。而劳动法里规定的竞业限制则属于劳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且只有那些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条款或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二、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须提前通知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期限及内容以竞业条款的形式做了相关约定,但却未对给小杨的竞业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并且在其离职时单位也未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明确放弃对剩余部分的竞业限制期限要求,这种放弃是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法院酌情根据小杨履行竞业义务的时间及其工资状况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经济补偿。

[案情结果]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最终法院在单位放弃对小杨以后竞业要求的情况下支持了小杨6000元的竞业经济补偿要求。

[相关法规]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高薪挖墙脚,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其中对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作出了相应要求。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竞业对象承担的竞业行为,属于法定竞业。而劳动法里规定的竞业限制则属于劳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且只有那些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条款或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二、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须提前通知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期限及内容以竞业条款的形式做了相关约定,但却未对给小杨的竞业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并且在其离职时单位也未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明确放弃对剩余部分的竞业限制期限要求,这种放弃是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法院酌情根据小杨履行竞业义务的时间及其工资状况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经济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3日 06: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补偿相关文章
  • 保密与竞业限制――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2008年2月6日,孙先生与上海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孙先生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3600元,合同期限三年,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孙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必须保守科技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孙先生在离开科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科技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科技公司在孙先生在职期间每月的工资中增加1360元作为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如孙先生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孙先生应向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每月除支付孙先生工资外另行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金1360元。2008年5月,孙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科技公司为孙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同月,孙先生至上海某信息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一职。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孙先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2023-06-10
    192人看过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过低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限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劳动者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其专业又往往与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存在一定的联系,其求职就业要以本人专业为依托。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寻求新的工作,如果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正是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实际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还应当约定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所以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补偿金每个省市规定不同,就
    2023-03-25
    184人看过
  • 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吗
    是的。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竞业禁止条款亦应予以规范,因为竞业禁止将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下降,对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因此,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大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以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2023-06-13
    304人看过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要到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期限是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致的,最长不超过两年。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双方一开始就未约定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没有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如何处理?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双方依法约定的数额来赔。但如果劳动者遵守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3-03-27
    340人看过
  •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李东东律师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案例背景】马某是上海一家高新技术公司的技术主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止。2006年3月初,马某因个人发展的原因离开公司,离职时马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协议》,该协议中约定,马某不能在离职后2年内到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去上班,但该协议中却未约定原公司需给予马某经济补偿。且自马某离职后几个月,原公司一也直未给马某任何补偿。2006年6月,马某被另一家公司录用,该公司要求马某于2006年6月20日准时上班,但该公司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与此同时,原公司通知马某不能到新公司上班,否则,将按照原定协议追究马某的法律责任。马某不服,认为原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失公平,遂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与原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马某在原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并不享有立即解除竞业限
    2023-08-12
    413人看过
  • 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调整与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首先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如果经过协商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没有约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保密费是否是法定?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孙先生保密费,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的一项福利,无任何法律意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
    2023-07-08
    122人看过
  • 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一、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个月未支付怎么办的答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并在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作出约定。如果未作约定或者未协商的,应当按月支付。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竞业协议三个月没补偿是不是解除原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没有给予经济补偿,意味着已经自动放弃竞业限制,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竞业协议。竞业限制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3-03-08
    499人看过
  • 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多久劳动者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未支付经济补偿达3个月后,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理解: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形成对待给付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即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无疑义。但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虽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但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少于竞业限制约定;有的表现为用人单位连续几个月都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严格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是采用时断时续“间歇性”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的则表现为
    2023-06-13
    292人看过
  •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往往只约定劳动者应当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协议中未约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即使约定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规定,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典型案例】2005年3月份,王先生入职深圳一
    2023-06-09
    298人看过
  • 竞业限制未给予支付补偿金的约束机制
    如果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是无效的,但此时员工一方,可以以公司违约为由,而要求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一、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区别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是:1.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签署后的补偿不同签署保密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额外给签署方补偿金,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
    2023-03-27
    197人看过
  • 竞业限制的限制没有解除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可以要求获得补偿。竞业禁止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还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属于无效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如何使用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怎样使用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在《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中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和劳动者的解除权。(一)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二)劳动者的解除权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
    2023-07-26
    101人看过
  • 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费用吗
    需要。1、竞业限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一次,这样才足以保障劳动者不因竞业限制而影响其常态的生存条件;3、违约金数额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一、合同期内怎么约定竞业限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2023-04-10
    440人看过
  •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能不能获得补偿
    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能获得补偿,只要是竞业限制就需要给补偿。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不给的,可以提起仲裁,之后起诉。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变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者行业限制范围的,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不可能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可以根据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或者行业限制范围予以调整。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3.未足额支付劳动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4.未及时支付劳动工资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7.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023-07-28
    426人看过
  • 竞业限制是否应该应给予经济补偿呢
    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而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所以我国及外国的法律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标准,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一般应相当于竞业禁止条款适用期限内员工原有收入的一半为宜。如员工认为数额过低,可根据公平原则要求予以增加。对补偿标准我国没有统一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珠海市有关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争限制的,在竞争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
    2023-05-05
    23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经济补偿
    相关咨询
    • 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支付经济补偿吗, 竞业限制期内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21
      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 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7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怎样支付,由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果约定一次性支付的,一次性支付就合法。但在实践中,一般是按月支付的。
    • 劳动者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就无法执行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6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制生效的
    • 长期未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4
      三个月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解除竞业限制。
    • 劳动合同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对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二是限定竞业限制的主体。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主体范围规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将竞业限制扩大到全体员工,则不仅威胁到广大无关员工的生存权,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