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是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在一定条件转让给商业银行,以此获得流动资金,那么应收账款保理的作用是什么,我国应收账款保理存在哪些问题呢?
应收账款保理的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非买断型)和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型)、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的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中国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账期一般是1—4—4—1,即签约预付10%,货到付40%,验收付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财务报表。
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四)融资功能。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应收账款保理存在的问题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中国商业银行。在中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2000年为止,中国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中国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中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中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中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中国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三)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中国保理业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中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再者中国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而且中国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中国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此外,中国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四)操作缺乏经验
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中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中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中国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中国金融机构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保理业务在中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国内保理业务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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