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法院依据以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优先依据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处理,如若协议不成,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具有转移毁损共同财产等危害共同利益行为,则少判或者不分财产。如果在离婚才发现对方具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必须具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也会驳回请求。
股票、期权在夫妻离婚时怎么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上市公司发给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人才的股票期权,也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因为涉及股票、期权分割的案件往往很复杂,所以今天我们来聊聊,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股票、期权?一、股票
(一)、股票是什么?
,股票是上市公司为了筹钱,发行给股东的持股凭证,股东借此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你购买了某一个公司的股票,那么在这个公司你就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最常见的权利就是分红,公司运转的好他的股票交易价格会上涨,抛售出去时,买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就是你得到的收益。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
股票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实践中,离婚时分割股票往往存在几个问题:
1、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怎么分割?
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使在婚后售出得到的价款,一般来说也属于婚前财产。
但是,由于股票交易账户一般都是买进后,持股人会继续进行操作。
如果这个过程是在婚内进行的,虽然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操作,也可认定为对财产的经营行为。
如果后续购买的股票又涨价了,扣除本金后的增值部分,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离婚时持有的股票暂时不能转让,怎么处理?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个法条主要针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期间内,他们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不能转让的,这个期间叫做窗口期。
在窗口期,双方诉讼离婚,对于这部分股份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在窗口期,这部分股票无法进行交易以及实际价格的评估,男女双方可以自行认定股票的价格。
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持股方可以就这个价格给对方补偿款;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不会管这部分财产,等窗口期结束另案处理。
二、期权
(一)期权是什么?
期权其实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是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一种激励。
持有期权的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依据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该公司的股份。
期权有这样几个特点:
1、本质仍然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只是取得方式有些区别。
2、期权是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做出的附条件、附期限的承诺。
期权能否实现,要看公司是否达到了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
3、期权的价值与劳动者是否为该公司员工紧密相关,如果不是该公司员工,则没有资格拿到这部分期权。
期权的财产性价值是不确定的,只有当持有期权的员工,在约定的时间、条件达成时,向公司要求兑现其承诺,才可能具有确定的价值。
这一过程称为:行权。
期权设定的流程:》》公司与员工签订协议,授予员工期权》》员工继续为公司工作并达到一定要求》》分批次对期权进行行权,员工购买后成为该公司股票。
想实现期权的财产价值,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多少年为前提条件。
所以针对期权这种不确定的财产权益,离婚时进行分割时就会比较难处理。
(二)、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实务中,如何分割期权,目前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具体得看当事人实际情况,法院认定的具体事实来确定。
我们可以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做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这一文件,来谈谈离婚时如何分割期权。
1、期权是公司在员工婚前授予的期权在婚前授予、行权的,显然属于婚前财产。
如果期权在婚前授予给员工,但实际行权的时间却在婚后,对于已经行权,取得实际财产价值部分的期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期权是公司在员工婚内授予的如果婚内授予的期权只行权了一部分,男女双方决定离婚,已经行权的部分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未行权的部分,结合目前法院的审判实践,一般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分割比例会向持有期权的一方倾斜。
因为持有方在离婚后仍然为该公司工作,才取得了该部分期权,具有人身属性。
而另一方只能在离婚后,在剩余期权行权的时候另行起诉进行分割,所以针对这部分财产建议双方协商后一次性处理,会减少很多麻烦。
总体来看,对于如何分割股票、期权,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在离婚案件中,股权纠纷又总是涉及非常专业的法律实务知识,所以遇见相关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以免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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