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在参加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涉嫌串通投标罪。今天上午,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经办此案的瓯海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金持介绍,到目前为止,这是全国司法机关查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一起串标案。
据检方指控,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湖南省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局等7家单位被确定为参加最后投标单位。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7家公司的代表张志文、陈剑彬、杨旭暖、项光宇、郑定忠、袁柒德、应国宝、曹长清、林万运等人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并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合伙,并由袁柒德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由武汉市政工程总公司温州分公司经理沈明芳提供串标必需的标书。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后,需支付给其他几家参加投标的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正式开标前,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张志文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
2002年8月20日,原本与其他6家参加投标单位预谋商定串标的上海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代表付光敏,因其公司有关人员不同意参与串通投标,付光敏竟伙同蔡景枢(另案处理)纠集多人抢走该公司投标技术标书,使该公司无法参加当日的投标,使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以146572284元的标的额顺利中标,工程分别由张志文、项光宇、姜景美三人按照支付的好处费比例进行分配工程建设量,其他5家公司在得到好处费后将其瓜分。
2003年7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张志文、潘志勇、黄建和以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代表身份,报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张志文再次与参加投标的6家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预谋串标,与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代表签订了串标协议书,商定由长沙市市政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后支付参加投标的其他6家单位各90万元的好处费,张志文在公司中标后立即兑现了串标协议规定的款项,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将款瓜分。2003年8月,在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时,湖南省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代表陈剑彬等3人,在报名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后,陈剑彬等人与其他6家公司的代表林植更等人分别私下逐个密谋商定,相互串通标书报价,最后确定由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陈剑彬等人支付6家参加投标单位共计176万元人民币作为回报。株洲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标后马上支付了协议商定的好处。
案发后,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已经将所收的好处费全部退出。
此案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审理。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改后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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