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的意思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所以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而言又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包括以下几种: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也就是物权的取得。
2.物权的变更,广义的变更是指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上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丧失。
物权变动可以有不同的原因引起,基本的原因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原因中,主要原因为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有如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5.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6.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7.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8.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9.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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