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0 17:26:16 150 人看过

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经过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如果出借人已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而造成借款被挪作他用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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