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改造,刘先生把私家车停在小区外的马路上,遭失窃。刘先生认为责任在于实施小区改造工程的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故起诉索赔车辆损失8.8万元。由于车辆被盗的直接侵权人是犯罪分子,而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车辆被盗与建设公司实施平改坡综合改造工程的行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刘先生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9年3月1日起,闵行一建设公司对刘先生所在小区进行平改坡、上下水管道改造、路面拓宽等综合改造工程。年初,刘先生与小区物业签订如有车位的车辆逾期经催讨仍不付费的就视作放弃车位处理。本协议仅作提供小区居民机动车停放证明之用,不承担除此以外的义务。如在泊车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损坏、盗窃等),本管理站不负责修理和赔偿等内容的协议。但刘先生未曾缴纳2009年1月起的停车费。今年6月2日,刘先生报警,称在6月1日下午,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停在小区门口北侧路边后离开,次日上午,发现车子不见了。刘先生认为是小区改造期间,将建筑垃圾占有了私家车车位,是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未能与业主进行沟通,未就占用车位作出解决措施,致使其被迫将车辆停在小区外,造成其车辆被盗,对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这是物业公司没有尽职。故将建设公司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其车辆损失费8万元和车辆购置税8000元。
建设公司不同意赔偿,称刘先生提供接报回执单不能证明车辆已经被盗,公安机关明确载明以上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核实。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在刘先生车辆被盗时,建设公司已经完成了脚手架拆除工作,故不会造成影响。物业公司辩称,刘先生车辆在小区外被盗,而其管理的范围是小区内的区域。小区改造工程是区县政府出钱的为民工程,其只是配合工作。刘先生自2009年1月开始至今根本未按协议支付过任何停车费用,应视为自行对车位放弃,故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无责。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车辆被盗的直接侵权人是犯罪分子,刘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车辆被盗与建设公司实施平改坡综合改造工程的行为以及小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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