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宿制学校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199-1201条: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致害学校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责任,不承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侵权而受到损害由谁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我们国家对于寄宿制学校所作出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因为毕竟在接触的过程当中,学校是需要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那么对学校来说,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起一定的侵权责任。
-
寄宿制学校托管协议
241人看过
-
寄宿学校中孩子从床上掉下来学校的责任
440人看过
-
武校学生课后玩耍不慎摔伤寄宿制学校应担主要责任
432人看过
-
寄宿生校内跳楼自杀学校不负责任怎么办
320人看过
-
学生被侵权是学校的侵权责任吗?
96人看过
-
寄宿生凌晨翻墙被校车撞死学校承担双重责任
208人看过
-
寄宿学校的学生在寄宿学校中遭遇交通事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5我认为学校,应当负主要责任:1、既然是寄宿学校,那么学生从进入学校开始,学校就应当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负责。2、学校上学期间的外出,经过班主任同意外出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学校对学生监管范围的无限扩大,也就是说学校放学生出校的这一行为的同时,学校对自己的责任范围也就无限扩大了。3、本案死者因非班主任许可出校,是因学生生病的特殊情况,学校不能因此说死者违规出校。4、死者出校后没
-
儿童在寄宿学校摔断腿学校要负什么责任?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4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
-
-
学校里寄宿老师有责任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6原则上,没有责任!一、寄宿在老师家,老师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老师的身份是委托监护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老师有过错的,老师需要承担责任。依你所述,学生在上学的路上出事,那老师有何责任呢除非因老师的过错,比如导致小孩上学要迟到,急急忙忙、慌慌张张的赶路等。二、父母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其监护职责不能随委托监护而转移。即使小孩委托给老师了,如果小孩侵害了别人的,只要老师没有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仍然由父母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