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回购的国际比较
(一)与股票回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1.我国与股票回购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股份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的股票。《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的股票必须在十日内注销,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国外与股票回购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与国外股票回购动因的比较
1.我国回购股票的动因。我国回购股票的动因主要是:扩张股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持国有股;优化企业资产,置换不良资产,替代股利,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
2.国外回购股票的动因。
(三)我国与国外股票回购方式的比较
1.我国回购股票的方式。我国《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三种回购股票的方式:第一,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所购回股票;第二,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以协议的方式在交易所以外购回股票;第三,通过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购回股票。
2.国外回购股票的方式。
二、我国股权回购的会计处理
随着一系列股票回购事件的发生,我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越来越灵活,股票回购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股票回购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企业合并而导致的股票回购在转让或注销前的会计处理
(二)回购股票用于实行股权激励办法的会计处理
(三)对库存股转让的会计处理
三、对完善我国股权回购的建议
通过将我国的股票回购与国外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关于股票回购会计处理现状的分析,我国在股票回购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对股票回购方式进行规范
我国对股票回购规定了三种方式,但就我国目前发生的几起回购股票的事件来看,并没有应用这些方式,反而还出现了一些其他的回购不良资产的方式。因此为了使上市公司正常进行股票回购,我国不仅要针对不同的股票实行不同的回购方式,还要对一些不合理的股票回购方式进行规范。
(二)制定和完善有关股票回购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我国关于股票回购的现行法律法规比较概括、笼统,只有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对回购资金的来源、回购的数量、价格、程序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股票回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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