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主要方法是:(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据统计,北京法院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额的约占57%;以侵权人违法所得作为赔偿额的约占7%;适用法定赔偿的约占36%。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北京法院确定赔偿额的主要方法,因为该方法能最直接地体现全面赔偿原则,能够有效弥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该方法相对易于操作。《意见》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在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七种计算权利人损失的方法,即(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六)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产品销售利润;(二)营业利润;(三)净利润。《意见》第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审判实践中,较少适用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主要原因在于一般被告拒不提交获利的相关证据,使其营利情况难以查清。因此,必须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据此《意见》第八条规定: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法定赔偿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对广泛适用,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因素酌定一个合理数额,不失为提高审判效率、又做到相对公平的好方法,其在损害赔偿中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但是,有必要对如何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予以必要的规范,防止使法定赔偿成为随意性赔偿。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应该严格把握,其在赔偿方法中所占的比例应逐步减小。《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审判经验,在第九条明确了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即认为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数额是以一个案件为单位,对此,《意见》第十条明确:法定赔偿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例如,一位作者起诉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两幅照片用于广告,人民法院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是在每幅作品50万元以下进行酌定,然后二者相加后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笔者认为,适用上述三种计算方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即有无适用的先后顺序。对此北京法院的做法是:第一,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即如果原告特别明确提出适用哪种方法则法院就应当适用该方法;第二,法院应当首先适用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方法,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如原告直接提出适用法定赔偿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前两种方法均无法适用,且原告未提出适用法定赔偿,则法院应进行释明,使其明确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第三,在前两种方法均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对权利人更有利的方法。《意见》中虽然没有将上述做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第六条以限制法定赔偿为出发点,对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即在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如何确定违约赔偿数额
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出发,一方违约之后,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为合同另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所谓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上就是使当事人处于交易正常实现情况下所能够得到的利益。实际损失的数额比较直观,相对容易判断。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一)时间点,要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二)损失的最高额,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三)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此外,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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