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与承揽合同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8:51:48 306 人看过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行为,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其与承揽合同责任有什么不同呢?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与承揽合同责任不同:

(1)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其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而承揽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其发生根据是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二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由于执行承揽事项造成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违反承揽合同责任是在履行合同中致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损失。

(3)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侵害的是绝对权、对世权;而违反承揽合同侵害的是合同权利人的债权,侵害的是对人权、相对权。

(4)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主要责任方式是赔偿损失;而违反承揽合同的责任方式是继续履行、修理重作、赔偿损失,主要责任方式呈多元化。

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行为,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指示或选任,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构成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须有过失,定作人存在过失,则成立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没有过失则不成立该种侵权责任。

(2)须因执行定作人就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承揽事项。

(3)须承揽人有不法侵害的行为。

(4)须承揽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或承揽人人身有损害。

(5)须定作人不能为免责的证明。该案中,姜某违反建筑房屋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李某,李某作为承揽人在执行承揽事项的过程中产生自身死亡的损害后果,姜某作为定作人,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其存在指示过失,应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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