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05:10:38 56 人看过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留置权的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理由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该动产与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4)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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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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