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但是,我市特困农牧民,仍有4万余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牧区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低标准起步、逐步拓展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㈠保障范围和重点对象。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移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先从最困难人群保起,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者;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原则上按农牧业人口的3%以内掌握。
㈡保障标准和实施方式。全市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牧区低于825元,农区低于625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已启动牧区最低保障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农村牧区的特困户救助转变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要按照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A、B、C三类制定相对稳定的补差标准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发到低保对象。今年的工作,必须于4月底前启动,6月份发放第一批保障金。
三、认真落实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级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旗县区财政预算的低保资金必须不少于当年所需资金的40%.实施农村牧区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市、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算,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农村牧区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提倡多渠道筹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要求,及时制订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扶贫、农业、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为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的工作机构可与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调配工作人员。各苏木乡镇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关于“低保办公经费可计入地方匹配资金总额,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的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
巴彦淖尔最低保障标准
22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192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8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通知
367人看过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35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440人看过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河北在线咨询 2025-01-15农村尚未实现工资自由的人能否申请低保,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符合条件是申请低保的重要前提,而仅仅是未领工资并不能成为评判标准。 1. 申请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或救济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3. 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基本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
-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0%山西在线咨询 2021-08-16南京还将逐步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0%的比例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细则规定,对主城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按原规定实施;对2013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市政府已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巴彦淖尔市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服务费用的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5-01-011、根据物品数量和收费标准,收费如下:(1)无财产争议:6000元至20000元;(2)法律文书:600元至2000元;(3)律师见证:2000元至10000元;(4)代办公证:1500元至3000元。 2、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和收费标准,收费如下:(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物品价值的7%,但不少于5000元;(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物品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