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6:43 476 人看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但是,我市特困农牧民,仍有4万余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牧区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低标准起步、逐步拓展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㈠保障范围和重点对象。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移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先从最困难人群保起,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者;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原则上按农牧业人口的3%以内掌握。

㈡保障标准和实施方式。全市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牧区低于825元,农区低于625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已启动牧区最低保障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农村牧区的特困户救助转变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要按照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A、B、C三类制定相对稳定的补差标准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发到低保对象。今年的工作,必须于4月底前启动,6月份发放第一批保障金。

三、认真落实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级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旗县区财政预算的低保资金必须不少于当年所需资金的40%.实施农村牧区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市、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算,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农村牧区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提倡多渠道筹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要求,及时制订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扶贫、农业、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为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的工作机构可与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调配工作人员。各苏木乡镇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关于“低保办公经费可计入地方匹配资金总额,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的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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