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法律
1。破产时间没有定义
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的时间,客观上人为地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普通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无法利用破产手段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在资不抵债时不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穷途末路。根据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普遍负债累累,债务比自身资产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结果自然是可以想象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若干缺陷:
首先,债权人会议所享有的权利不足,这主要体现在缺乏要求法院更换破产管理人(在中国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的权利决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第二,没有监事会制度和常设监督机构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这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在案件受理至破产宣告期间,该财产仍由债务人占有,无临时管理人,在此期间,债务人最有可能恶意转让该财产。此外,破产法中也有一些不利于保护债权的规定。例如,规定债权人“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是对债权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也不可行。清算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一致
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明显的不协调和不一致。破产法中各债权之间的赔偿顺序与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规定既不严格也不统一,在执行中难以规范操作。例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政策性破产范围内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则上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无担保破产财产,,即使是有物权担保的财产也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只有当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时,政府才会支付安置员工的费用,这与破产法规定的还款顺序不一致。行政色彩太浓
由于立法时代的局限,现行破产法本身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破产规范中的行政干预因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司法的合法化,这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在破产实践中难以实现司法独立,破产程序被严重扭曲。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解整改申请只能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组也主要由政府管理人员等组成。显然,上级当局在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和清算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在破产财产的拍卖和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其意愿和要求,特别是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或缺,这将不可避免地为破产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供机会。破产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建立严格的破产法律责任制度,使破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我国而言,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由于自身的过错,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企业破产,其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重大失职行为,一般不需要承担经济或行政责任,更不用说刑事责任了。破产法虽然对破产罪作了规定,但既不具体,也不明确。此外,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破产罪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徒劳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越来越严重。破产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
清算组是在破产过程中成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在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偿付,清算组应为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专门机构,且与破产财产无任何利益关系。但是,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机构指定。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本身与破产企业和地方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难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二)政府职能定位不明确,行政手段过度干预破产程序“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的,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必须建立一个有利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其重要职能。“我们始终希望把政府干预放在一个合理的框架内,以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破产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实现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也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适当干预。问题在于,在破产程序中,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一定位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往往对破产的具体环节实施过多、过细的干预。“在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和发起人,而且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和参与者。
政府对企业破产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职能的模糊定位和行政手段的过度干预是破产制度作用实现的巨大障碍。因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一丝不苟的关怀,只能强化企业依赖惯性和行政权力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往往受到价值规律的无情冲击。”
-
构成破产逃债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390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446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461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52人看过
-
通信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256人看过
-
水利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导因素是什么
170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普通破产债权法的构成要素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3普通破产债权指的是除了担保债权以外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 包括企业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
-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因素主要什么是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2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
-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21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
构成逃税罪的四要素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1-05-27(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二)逃税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三)逃税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
-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6-26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