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肋、罗顺喜犯盗窃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25:41 257 人看过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勇,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叶家村3组。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顺喜,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荆枝村二组。2008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肋、罗顺喜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教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新华、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民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勇、罗顺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被告人罗勇邀被告人罗顺喜共同盗窃摩托车,被告人罗顺喜表示同意。二被告人在2008年10月期间,采取作案前二人共同踩好点,作案时共同实施盗窃,先后在邵阳市区、隆回、洞口、武冈等地,盗窃摩托车10辆,经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00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洞口县罐头厂宿舍楼下空坪里盗窃了尹显忠一台价值777元的红色豪进125型摩托车。

2、2008年10月6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洞口县蔡锷路农科所医务室前盗窃了向调石一台价值650元的红色先风牌125型摩托车。

3、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邵阳县长阳铺镇屈恒飞家里盗窃了屈恒飞一台价值4572元的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

4、2008年10月12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洞口县玻璃厂宿舍楼楼梯口处盗窃了张立荣一台价值4572元的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

5、2008年10月14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洞口县城关镇新村路一坡上盗窃了彭友平一台价值1494元的红色长铃牌女式摩托车。

6、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隆回县荷香桥镇医院内盗窃了阳跃建一台价值3584元的蓝色金洪牌125型摩托车。

7、2008年10月19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武冈市城关镇北门闸20号盗窃了王小刚一台价值4122元的红色嘉陵牌

125型摩托车。

8、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邵阳市北塔区原宝庆胶木电器厂楼下盗窃了禹胜春一台价值4224元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

9、2008年10月22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邵阳市临津门公共厕所旁盗窃了曾广玉一台价值1554元的红色豪爵牌125型摩托车。

10、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窜至隆回县荷香桥镇林业站内盗窃了郑志红的一台价值4320元的凌肯牌摩托车时,被郑志红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勇、罗顺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尹显忠、向调石、屈恒飞、张立荣、彭双平、阳跃建、王小刚、禹胜春、曾广玉的陈述,分别证实了丢失摩托车的事实;2、证人罗金友、罗柏金、王菊花的证言,分别证实了购买赃车的事实;3、价格鉴定书,证实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049元;4、被告人罗勇、罗顺喜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各自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罗顺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罗勇、罗顺喜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罗顺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教书

审判员易新华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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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如果是对方的遗忘物品,埋藏物而顺手牵羊,拒不归还的涉嫌侵占罪,如果是对方合法占有的物品顺手牵羊的,涉嫌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
    •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不一样吗?共同盗窃犯罪的处罚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5
      共同盗窃犯罪中各被告人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