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14个罪名定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0:42:53 182 人看过

检察院十四种罪名有以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检察院可以变更罪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外执行相关文章
  • 检察侦查十四个罪名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一、职务犯罪有哪些种类职务犯罪分为三大类,其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玩忽职守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渎职罪在《刑法》中单独被列为了一章,所以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为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23-06-20
    14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级别定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其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常务副检察长为正部级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常务副检察长则是正部级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级 别 及 职 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级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其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审查和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任免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长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包括:1. 依法对
    2023-09-08
    217人看过
  • 14个理由揭示:检察院拒绝离婚的依据
    1.原、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双方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2.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3.原、被告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4.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5.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6.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7.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8.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9.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互体谅,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小孩着想,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10.虽生
    2023-08-05
    100人看过
  • 检察院二次取保候审的定义
    检察院二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办理一次取保候审到期后,因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为防止其逃避起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检察院提起公诉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2023-07-10
    415人看过
  • 检察院变更罪名的情况多吗
    一、检察院变更罪名的情况多吗案件在审查批捕时检察院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批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2023-03-21
    390人看过
  • 法院一般会改检察院罪名吗
    并不存在检察院定罪法院是否能改的情形。因为检察院并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一、提出公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
    2023-06-22
    160人看过
  • 检察院批捕了说明罪名就是那个吗?
    一、检察院批捕了说明罪名就是那个吗?也不一定说明罪名就是那个;负责逮捕的是公安机关,他们同时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而负责起诉的是检察院,他们负责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案情、证据、罪名之后,向法院起诉。所以,确定罪名的是检察院,当然法院如果觉得起诉罪名不恰当的话,还可以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就是换个罪名告他们)。二、检察院批捕就是罪名成立了吗1、检察院批捕也不罪名成立了,只有法院判刑后,并且判决生效后,才能说罪名成立了。2、检察院标准逮捕,只能说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批准逮捕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
    2023-04-28
    477人看过
  •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谁检发
    1、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一、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的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依照刑
    2023-03-24
    404人看过
  • 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意义
    案件到检察院的公诉,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要求给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权力。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批捕之后多久到检察院公诉对于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正常情况下要经三到四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如果属于案情复杂、有补充侦查等情形的,则所经过的时间则可能更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
    2023-07-08
    117人看过
  • 检察院承担案件的含义
    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意味着案件的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接下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即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来进一步审查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1、刑事诉讼阶段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如果满足,则应该在办案期限内移送法院起诉;2、如果不满足,一般都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3、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则应该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案。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律师要做什么在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后,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2023-07-01
    459人看过
  • 检察院能改变立案罪名吗
    一、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吗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控诉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公诉权和侦查权,具体为:(1)依法对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有权适用强制措施;(2)凡是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除人民法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外,一律由检查机关批准或决定;(3)对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补充侦查;(4)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6)对各
    2023-03-21
    351人看过
  • 检察院自侦包含什么罪名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如下: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检察院自侦案件捕期限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
    2023-08-01
    276人看过
  • 检察院调整批准逮捕罪名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规定是检察院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检察院批捕程序1、受理。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
    2023-07-06
    457人看过
  • 检察院把罪名改小了批捕?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合法。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拥有可以变更罪名的权力,已经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变更罪名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024-05-01
    3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外执行,一般指的是由于犯罪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换刑罚执行场地和执行的方式,监外执行是刑罚中的一种执行制度;一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人,因为其具有不合适的收监执行的一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则由... 更多>

    #监外执行
    相关咨询
    •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14个罪名,法律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5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14个罪名分别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借用检察院名义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A系某信用社主任,某年因涉嫌受贿罪,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该信用社上级--联社理事长B告知A“检察通知了,侦查期间不准A上班(此间A正常上班)”,随后停发A的工作,及其它福利待遇--其行为实质是开除工作(这些行为都是B口头安排下属,没有形成任何文件依据)。后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起诉。请问B借用检察院名义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期间,造成A一百多万的工作损失,现已由单位赔偿了八十多万,还有三
    • 检察院逮捕一个罪名以后还会成立罪名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4
      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涉案人员已经被刑事拘留,那么近亲属应尽快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携委托手续会见涉案人员,了解案情后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阅卷,掌握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了解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等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需要根据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后的结论来进行预估。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确定辩护方向,选择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摆脱刑罚或取得从轻、减轻刑罚的成果。
    • 2019河源刑事检察院对侮辱罪的定义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22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 检察侦查十四个罪名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18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