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程序
(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进一步明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股东起诉法院解散的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股东提起诉讼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必须符合四个要件:
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第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
第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四,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下列事由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第一,知情权受到损害;
第二,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
第三,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第四,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3、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不能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只能在解散公司后进行。
4、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
5、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6、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而不能作为被告。
7、提起诉讼的股东应当告知其他股东,也可申请法院告知。
8、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协商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9、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原告可要求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10、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在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能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他股东也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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