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对宅基地执行拆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09:07:46 171 人看过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的宅基地之后政府的相关部门是需要按照当地的补偿政策来执行的,主要是取决于土地上附着的附着物来决定附加的价值。双方针对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是需要签署一份补偿和解协议书的,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是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去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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