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有效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8:46:07 480 人看过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存贷款管理秩序;

2、客观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借贷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盈利的目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概念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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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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