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13:04 27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相应地,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不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且具有一些独特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双方的利益状况,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才能享有合同权利;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但不必支付相应的价款。保险合同的可赔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获得保险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2)保险合同是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为:双方一旦达成协议,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整个期间内受保险人的保护。这种担保包括有形担保和无形担保。有形保护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护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保障,使他们解除后顾之忧。(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向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保护权,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合同期满时承担赔偿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重性与一般双重合同的双重性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此是有条件的双重合同。(4)保险合同是补充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双方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打印格式条款供另一方选择。对方只能决定是否接受,无权拟定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附随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但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当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他同意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他需要在合同生效前支付更多的保险费。(5)保险合同是幸运的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那就是一个幸运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一定履行付款义务,但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幸运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不确定,但取决于是否发生意外和不确定的保险事故。然而,保险合同不仅是单一保险合同,而且是有形保护。(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然而,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合同。因为保险标的在保险前或保险后都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信息来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以及保险的条件。因此,被保险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与保险经营有着很大的关系。此外,保险业务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险合同比一般合同更需要诚实,即保险合同是最诚实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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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30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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