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中午下班前去食堂进餐时,突发疾病身亡。近日,社保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其符合“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围,认定为工伤。
周某生前系武汉某设计公司副总。2012年9月13日,周某中午下班前去食堂进餐,不幸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周某的妻子余-女士认为周某死亡应属工伤,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
社保部门受理后调查发现,周某突发疾病时临近中午下班时间,且突发疾病地点正在该公司承租的后勤大楼一楼处。周某本人并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除外情形,社保部门遂认定为工伤。
2013年9月,该公司将社保部门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请。公司随后又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武汉市中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发生不适、胸闷等轻微症状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周某前去进午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和下午工作需要,可以视为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常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简称“三工”)发生事故伤害才可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围(如进餐、如厕等满足人体基本生理、生活需要过程中)发生事故,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除外情形的事故伤害,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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