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8 15:49:49 202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吗

不可以。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不成立的时候,才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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