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某是沈阳某广告公司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为08:30~17:00。2014年8月25日15:30分左右,提早做完活的宿某骑上电瓶车,并带上同事许某,从单位提前下班去超市购物。途中与一辆私家车相撞,造成宿某、许某严重伤害。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宿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广告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宿某为工伤。这意味着公司要承担许某的相关工伤赔偿。2014年12月,广告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对宿某工伤认定决定。
解案说法:
本案当中,广告公司的职工宿某由于提前干完工作,便私自提早下班,在去超市购物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这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害呢?这就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第二,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且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故意。结合本案,宿某虽然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提前下班,但是这并不影响下班的性质,仅仅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宿某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说明也没有直接的故意。此外,宿某下班骑乘电瓶车去超市购物,这也是正常的生活所需,是在下班的途中的合理路线之内。因此,这属于法定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宿某也拿到了该有的工伤赔偿。
建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员工无论早退还是迟到,只要是上下班路上,且路线合理,途中受到意外交通事故伤害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的都应算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者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者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非常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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