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人对超过时效的债务如何处理
1、连带保证人对超过时效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连带保证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连带保证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当然,这针对的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担保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双方对担保期限有约定、约定也不违法,那么按照约定确定担保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哪些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主要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当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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