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3、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5、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7、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8、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9、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10、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1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13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1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15、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16、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8、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19、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0、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1、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2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23、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
兰州不动产查封登记办理一般规定
175人看过
-
兰州离婚登记的流程
146人看过
-
兰州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286人看过
-
兰州机动车抵押登记规定
416人看过
-
兰州船舶登记流程怎么走
392人看过
-
兰州市养犬登记办理流程
240人看过
不动产登记(Real estate registration)是法律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 更多>
-
兰州市收养登记的程序主要是哪些的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不动产登记程序不统一怎么办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3车船税是一种财产税,也是一种地方税。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依法缴纳车船税。以前车主缴纳车船税都要去税务局缴费,很是麻烦。随着新车船税条例的出台,规定销售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帮车主缴纳车船税,给车主们带去了方便。
-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4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二、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三
-
进行动产质押登记的程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6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
-
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如何办理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程序: 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检查重点: ①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②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